一、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网络文化、视听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如网站的信息内容中含有上述前置审批内容的单位,在网上报备时,必须向其住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前置审核同意的文件。
1.从事新闻的,需要省级政府新闻办审核同意
2.从事出版的,需要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
3.从事医疗保健、医疗器械的,需要省级卫生局审核同意
4.从事药品的,需要省级药检局审核同意
5.从事经营性的,需要到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经营许可证(电子公告;广告业务;网络游戏;电子商务;有偿信息;电子邮箱;搜索引擎;即时通信;论坛等)
二、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 ),如网站的信息内容中含有上述内容的单位,在网上报备时,需向相应部门进行咨询办理相关文件。
1.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2.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3.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4.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5.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6.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7.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请核实该网站主办单位是否取得相关资质并提交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