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
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
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
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法令规定,网站主办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链接工信部备案系统
(www.beian.miit.gov.cn)和公安部www.beian.gov.cn网址。
请网站主办者予以重视,认真检查自营网站及所有接入的网站,做好网站主页备案号的悬挂和链接工作,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问题。